自2020年3月1日起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取消!具体文件如图所示。
具体的抵扣进项的票据又有哪些呢?接着往下看。
1、常见的几种可以抵扣进项的票据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4)、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
5)、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2、确认发票用途抵扣的凭证
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以下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对比、申报抵扣的期限。应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可勾选的发票类型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单抬头)、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发票用途包括:
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出口退税和代办退税,三项用途相互独立、每份发票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注意】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分为单抬头和双抬头(海关缴款书上的“交款单位(人)”栏次注明的信息的个数),这里是指的单抬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实行勾选抵扣。
单抬头海关缴款书的抵扣和退税主体明确,自2020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会按照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直接推送给纳税人。
问:之前有朋友问实操君这个问题,我现在是小规模,但是在办理登记一般纳税人了,现在收到的专票能否用于以后来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中是这样规定的: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
①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
②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
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的问题
答: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额按月不超过10万(季度不超过30万),免增值税,购买方取得相应发票也可抵扣进项税额。
3、稽核对比的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有两种情况需要采集:
①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双抬头);
②取得一个缴款单位海关缴款在综合服务平台未能查询到相关电子信息或查询到的电子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通过海关缴款书数据采集及比对结果接收办理平台先进行稽核比对,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4、计算抵扣的凭证
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
上次已经讲过个人代开普票的抵扣方式,这里主要讲一下在小规模手中购买农产品,取得代开的3%的专票,该如何抵扣进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如果购买农产品后用于其他货物服务,取得其代开的3%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可抵扣税额=不含税销售额×9%
如果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取得其代开的3%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可抵扣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0%
注意:如果你拿到的农产品收购或销售的专票,采取计算抵扣的凭证会比采取勾选抵扣实惠很多!
桥、闸通行费发票
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国内旅客运输客票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可抵扣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铁路车票
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公路、水路等客票
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注意:行程单必须注明个人的名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5、按凭证注明税额抵扣的凭证
完税凭证:境外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境内不动产代扣代缴税款,按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