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健康。然而,有人为了谋取私利,不惜触碰法律红线。近日,新黄河记者从槐荫区人民法院获悉,在其审理的一则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张某因自制并售卖降糖药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据了解,2021年3月起直至案发,张某在未取得任何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竟在家中私自生产掺入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的降糖丸,并在济南市槐荫区等地进行销售,销售金额累计达到13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行动,从张某处扣押了500克未销售的降血糖药丸。经专业检测,在张某处出售以及查扣的降血糖药品中,检出了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成分。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公诉机关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恰当合理,予以采纳。考虑到张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了罚金,基于这些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某退缴于法院的违法所得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于公安机关的降血糖药丸、盐酸二甲双胍、格列本脲、中药粉末,作案工具制丸机、电子秤等,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据了解,非法生产、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等法律法规,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极大的风险,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药品安全不容小觑,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槐荫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刘璐提醒,市民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切勿贪图便宜或轻信不明来源的药品,切实保障自身的用药安全。同时,也警示那些企图通过违法手段谋取利益的人,法律的威严不容挑战。
记者:李震 编辑:刘雨 校对:高新